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及行业自律工作。基金业协会则在当天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由基金行业协会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2013年6月,《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通知》)明确了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同时,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私募基金管理法规,并将与发展改革委建立共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
《办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表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根据《办法》,目前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认定包括两种形式,通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目前,从业资格认定主要根据是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协会将尽快完善从业资格管理体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同时,《办法》规定,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