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于2014年1月11日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石军在演讲时表示,建立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必须运用管理这驾马车拉动,必须依靠管理制度进行保障。
石军给出了三条建议,第一,要对过去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其中,一是有些法规极不公平合理,亟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修改。二是有些法规已经过时,应当抓紧按照当前的形势和发展趋势的要求补充完善。三是有些法规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许多条文相互打架,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和细化。四是有些法规部门色彩浓厚,亟需站在全局高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要根据开放改革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中,推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政策,地方也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应当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和做法,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一批新的法律法规。
第三,要抓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我们必须注重“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强调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抓紧修订和制定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时间告诉我们,抓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比制定法律法规要难得多,必须花更大工夫,才能取得一些收效。包括,一是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树立法制观念。二是要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笼子里,用法律管住权力。三是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督,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察、执法犯法”等行为。
以下为演讲实录:
石军:同志们、朋友们,今天我试着讲一个新的题目,也是老内容了,就是三架马车拉动城乡二元体制的转型。
新是归纳了三架马车,这三架马车不是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投资、消费、出口,那是原来的三架马车。我这儿讲的是开放、改革、管理拉动经济体制转型的三架马车。这里用来拉动城乡二元体制的转型。
大家知道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央就明确提出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在此之后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并在诸多的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一直没有根除,致使城乡一体化发展一直受到严重的阻碍。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针对这种情况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由此可以看出,要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就必须加快城乡二元体制转型。而要实现城乡二元体制转为一元体制的目标,就必须依靠开放、改革、管理这“三架马车”拉动。具体来说,就需要开放打头、改革跟上,管理保障。
第一个问题先说一说开放打头的问题。城乡二元体制说到底就是把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割裂开来,形成相互封闭体系的体制。实践证明,破除这种封闭体制的首要手段,就是开放。这是因为不通过开放,就难以打破城乡的壁垒,就难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实际上我们回过头来看,用开放手段打破二元结构,我们国家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大家设想如果不在城乡之间撕开口子,大量的农民工就进不了城市,就谈不上在城市的就业或者居住。但是由于没有彻底地破除城乡二元体制,这种对内开放只能算是半开放,这种半开放不仅严重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而且大大地滞后于我们国家的对外开放。
上海的同志算过物流的运费账,同样的商品,从上海运到北京,运费居然比运到美国的西海岸还要贵,省级之间、市级之间、县级之间,城乡的断头路到处可见。我在山东工作的时候管过交通,在甘肃工作的时候管过发改委也管过交通,整天为断头路烦恼。至于城乡之间的壁垒更是重重叠叠,这既表现在户籍制度、公共服务制度,还涉及到城乡管理的观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政策等等诸多的方面。通过三十五年的对外开放,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国界,而在国内却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城乡之间,乃至县界、市界和省界。
对内开放滞后的问题,一些学者曾做过强烈的呼吁,也提出过许多的建议,我看了一下,翻了翻,上海交通大学的魏路教授,曾经给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过,上海扩大对内开放的一个定位、五条原则和五项措施。新加坡国立大学的郑有年教授,他就明确提出推进改革的关键在对内开放。北京大学的于教授直截了当地提出对外改革、对内开放,我详细地看了一下他的两个文章,我认为有道理。
许多地方像北京市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现在我们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实际上就是要在对内半开放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彻底的开放,从根本上打破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相互封闭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大家学习三中全会,在三中全会上,还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对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李克强总理今年又在许多的会议上都作出过具体的部署,他在区域发展和改革座谈会上明确地指出,在扩大开放中扩大内需,既要扩大对外开放,也要扩大对内开发,李克强总理特别强调对内开放潜力巨大,政府要转变职能,打破不合理的行政壁垒和市场的分割。我们只有按照习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要求,切实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积极推进对内开放,才能扫除二元体制的壁垒,有力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先说一下开放问题。
第二个问题,说一说改革跟上的问题。开放在前、改革在后,改革跟上开放的步伐。破除城乡二元体制障碍,需要在统一对内开放思想和行动中,紧紧跟上相应的改革举措。户籍制度改革是破除二元体制的关键,也是农民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应当而且必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
我们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镇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严格地控制特大型城市的人口规模,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户籍管理制度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达到相适应的程度。
公共服务制度改革也应该伴随户籍制度改革稳步地推进。
一是要把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二是要对农村转移人口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全覆盖。
三是要使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在子女旧学、公共卫生等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是建立完善农业转业人口成本的分摊机制。
现在有些人对农民进城打工“两头占”有意见,这边打工赚工资,那边还有土地。认为应该把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收回来,我认为这不是可行办法,绝不能这么简单从事,我干过县一级,也干过市一级,干过县一级的有深刻体会,那是要捅大篓子的,这不是可行办法,绝对不能草草了事。最应该办的不是收地,而是改革。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以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时间证明了这是老百姓最拥护的办法,也是最可行,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北京市的朝阳区有一个三间房,他们前一时期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了入股权,通过入股使农民得到土地的收益权,使农民进入企业工作,获得工资性收入。我们去调研,老百姓高兴得很,既有入股的收益,又有打工赚的工资,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土地征收和交易制度的弊端,而且保障了农民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讲一讲管理保障问题。我这里讲的管理,是指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则的制定、实施、检验和修订完善过程。毫无疑问,建立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必须运用管理这驾马车拉动,必须依靠管理制度进行保障。
从目前来看,我们应当按照习总书记三中全会最后的讲话当中说的“凡是于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的要求,抓紧做好三项工作。
第一,要对过去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这是三个当务之急要修改的法律。大家知道《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出台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做了较大的调整,采取了一些调整的措施,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户籍制度,大家每个人都清楚,对城市的住户是按照城市拆迁条件,对农村的居民是按照《土地管理法》来确定补偿方式的。这两种不同的城乡补助方式,导致了城市居民和农民土地收益的天壤之别,极不公平,更加极不合理。与这三部相类似的法规还有不少,也都明显存在诸多亟待修订完善问题。
一是有些法规极不公平合理,亟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修改。
二是有些法规已经过时,应当抓紧按照当前的形势和发展趋势的要求补充完善。
三是有些法规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许多条文相互打架,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和细化。
四是有些法规部门色彩浓厚,亟需站在全局高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要根据开放改革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中,推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政策,地方也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应当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和做法,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一批新的法律法规。
第三,要抓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我们必须注重“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强调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抓紧修订和制定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时间告诉我们,抓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比制定法律法规要难得多,必须花更大工夫,才能取得一些收效。
一是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树立法制观念。
二是要切实把权力关进法律笼子里,用法律管住权力。
三是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督,严厉查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察、执法犯法”等行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开放、改革、管理”这“三架马车”是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多种实现形式。这样必须统筹协调运用,因为时间关系,这里只是讲了一种实现形式、三个要素的个体功能,而没有讲整体的运作方式,展不开,只有15分钟时间,以上发言请批评指正,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