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赛康“临停”试金IPO市场化改革
证监会拟开展新股发行承销工作检查
2014-01-11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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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赛康的IPO引发的轩然大波,以及老股转让政策实际表现和政策意图的巨大反差,正在严峻的考验着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成色和监管层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决心。

  在奥赛康10日凌晨宣布暂缓当天的发行之后,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当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监管。邓舸说,2013年底恢复新股发行后,已有51家公司启动发行。为促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守法合规,贯彻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关于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的精神,针对市场反映的发行承销过程中的问题,按照《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近期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的发行承销工作开展检查。

  邓舸强调,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严格遵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承销办法、协会业务规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不得有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做到依法披露、审慎定价、合规配售,证监会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邓舸还“特别提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数量、网上和网下的分配比例、承销费用的分担原则,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月10日凌晨,就在众多网上投资者跃跃欲试准备进行打新的前夜,拟定于当天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热门新股却突然发布了暂缓发行的公告。公告称,“考虑到本次发行规模和老股转让规模较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于审慎考虑,经协商决定暂缓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来将择机重新启动发行。”

  奥赛康在发行的前夜宣告暂缓,并非毫无征兆。1月9日,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奥赛康——同时也是多家券商极力推荐的热门申购股票发布了招股发布了发行公告,不过,这一发行公告远远超出了市场此前的预期——这家公司的发行价格高达72.99元/股,对应2012年摊薄后市盈率达到了67倍,远远超过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创业板医药制造业加权平均静态市盈率55.31倍(截至2014年1月7日),同时,这也是目前已经公布发行价格新股中发行价格最高、发行市盈率最高的一只新股。

  不仅如此,让众多投资者错愕的是,根据发行公告,奥赛康此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546.60万股,其中新股数量仅为1186.25万股,控股股东南京奥赛康转让老股数量则高达4360.35万股。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将能够直接避开减持期限限制,直接套现高达31.83亿元。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奥赛康的总资产仅为11.79亿元(合并报表),这一数值仅为此次老股转让套现金额的37%。

  奥赛康的发行公告一出,立刻点燃了投资者的怒火,“圈钱”的骂声顿时不绝于耳。彼时有传言称,奥赛康在“临门一脚”前暂缓发行,是来自证监会的指令。不过,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特意澄清,奥赛康暂停发行是发行人和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而非被监管部门叫停。

  新股发行甫一启动,在首只新股尚未上市之际,奥赛康就捅了这么大的娄子,自然引发了部分投资者对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本身特别是老股转让制度的实际运作产生了巨大的怀疑。按照证监会的改革意图,此次推出老股转让措施,主要是为了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并缓解“超募”问题。但在奥赛康IPO一案中,新股发行价格和市盈率依然偏高,公司的募投资金、大股东的套现所得和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所得呈现出了巨大的反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市场热情高涨的情况下,出于善意的老股转让政策有可能沦为大股东火线套现、中介机构大肆增收的利器。

  实际上,纵观正在进行的本轮51只新股的发行,在市场打新气氛极为热情的前提下,大规模超募已经成为了大概率事件,实施老股转让制度将具有普遍性。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由于发行价格普遍并不便宜,使得发行人大股东和中介机构都有足够的动力抬高发行价格,压缩增量发行,通过大量的存量发售即老股转让来实施“火线套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股转让政策已经出现了失控的迹象。

  不仅如此,这一现象也将极度的考验证监会的态度。一方面,就像奥赛康在暂缓发行的公告中表述的一样,这些发行人申请已获证监会的发行核准,实施老股转让也均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若无操纵行为的话,本身并不应当受到指责,更遑论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在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方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监管层再来进行临时的“窗口指导”,动用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新股的发行进程也是极为不妥当的。

  奥赛康的新股发行,已经成为了横摆在监管部门以及IPO注册制改革面前的一道难题:老股转让政策意图没有问题,国外亦有先例;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行事并无违规之处;新股发行价格依然高企,尚未上市就已出现巨量套现;而暂缓发行更是一时之计,并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一切,都正在考验监管部门应对改革中出现的“意外状况”的能力,以及处理手段的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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