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龙头望获利好
2014-01-09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
分享到:
【字号

    财政部网站1月9日消息,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进行了通知。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分析人士认为,该政策的出台,有望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A股中,外运发展、华茂物流;焦点科技、生意宝等跨境电商概念有望获益。

    【热点新闻】
    土地增值税成地方调节收入工具 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税收“猴皮筋”
    多地密集“清费”铺路煤炭资源税改
    国债逆回购疑现“乌龙指”
    37企业扎堆IPO 保监会又推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
    三大运营商终让步 上海手机流量将按季计费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集成阅读:
· 高端汽车电商化将成趋势 2014-01-07
· 英大长安保险电商平台“长安e家”正式上线 2014-01-03
· 资本搅局:艺术品电商竞争白热化 2013-12-30
· 茅台“铁腕”保价:向授权电商开罚单 2013-12-26
· 高端汽车品牌与电商跨界合作 2013-12-24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