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
空头支票,许你一个未来。上市公司形形色色的承诺,正如大股东向中小投资者画下的一张张“蓝图”。但是,如果大股东拒不履行承诺,带给投资者的将是无尽的伤害。
证监会3日公布的数据,或许更能反映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2012年年底,证监会集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
“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张晓军说。
对此,他举例进行了说明: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履行义务等现象。
“这些现象实质上与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无不同。”张晓军指出。
然而,缘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张晓军进行了解释,称主要由三方面原则造成: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体现在标准不明确以及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为改变这一状况,证监会专门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银泰证券资深投资顾问郑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出台这一指引,一方面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也有助于市场树立诚信体系,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
记者了解到,指引主要从三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
首先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
其次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
“本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张晓军说。
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有对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诺做出相应的规定。
意见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而且,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最后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
“今后,在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时,上市公司就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张晓军说。
他同时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从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规范各方行为,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