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应当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
□将对违约主体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
上市公司“白条承诺”透支信用的行为将受到遏制。
中国证监会昨日(3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引》),对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履行行为进行监管,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监管部门将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底,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工作。经检查,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
同时,上述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例如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实质上与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无不同。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证监会此次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
根据《指引》,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二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今后,在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时,上市公司就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从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规范各方行为,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