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29日表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存在土地国有和房屋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用一个统一的税对两个不同纳税主体征税在理论和法理上解释不通,税法难立。 许善达是在参加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和山东财经大学主办的“财经战略年会2013”时作出上述表述的。 许善达指出,我国房屋的所有者是个人,土地所有者是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的是土地价值,房屋是贬值的。“一个房地产税怎么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征收?一个税基是增值的,一个税基是减值的,两个所有者征税的税基怎么划分?这些都是在立法之前要解决的问题。要推动房地产税立法,就必须在理论上站得住角。” 许善达强调,房产税试点可以不讲法理、不讲理论地试点。而要推进立法,就必须有法理的坚实支撑。在理论和法理上解释不通,这个税没法立。
许善达还援引了经济学者胡祖六和哈继铭的观点,“根据对一百多个国家的研究,房产税完全不具备抑制房价上涨,消除房价泡沫的功能。美国有房产税,但是也没有起到遏制房地产泡沫的作用。如果希望抑制房价上涨,消除房价的泡沫,还应该在流转环节征税。” 许善达认为,我国也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经验,将房产税作为最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财政资源的手段,以我国的发展水平还远远达不到。“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房产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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