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新三板全国扩容,证监会2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及证监会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等7项配套规则。
上述配套规则为新三板的全国范围扩容提供了规则体系上的支持,并最终解决了“200人”的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当天表示,配套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指引》提出,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指引》要求,200人公司申请上市、新三板挂牌的需满足下列要求: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200人公司的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上述配套文件还明确了非公众公司的行政许可流程。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制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等相关文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工作安排:一是简化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二是减少审核环节,不设发审委或发审委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三是内部审核会议安排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把反馈会、初审会等设定为必经程序;四是明确了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等。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股转系统在审核的拟挂牌企业,将于明年1月开始分批挂牌。当天,上交所发布《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取消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今后,沪市退市公司的股份将统一转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