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该文件在原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基础上做了修订并由此正式更名,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比前后两个文件,主要的修改在于将审核事项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纳入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审核等相关内容。同时,结合最新的政策动向,细则特别指出,对股票的相关审核,除普通股外,亦包括优先股。
此前,为规范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上交所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并且于2009年8月6日发布了修订后版本。随着此次《实施细则》的发布,原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主要分为总则、上市委员会、审核程序和附则四章,共计28条。对比前后规定,主要的修改在总则,其核心体现为审核内容的扩大化。主要有四项内容的审核适用该规定: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但因债券到期而终止上市的除外;上交所审核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对比原先的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首次上市及其终止上市为新增审核内容。此外,为配合优先股的实施,实施细则还特别指出,“前款所称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
上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实施细则规定的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同时,作为此次的新增内容,上交所还将设立上市咨询委员会,为上市审核事宜提供咨询建议。同上市委员会一样,上市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同时,上交所将及时对外公布上市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可根据需要在每届任期届满前对委员进行增补或者调整。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可作为上市委员会委员的换届或增补人选。
根据实施细则,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召开审核会议的,会议由上交所从参审委员中指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审核会议按照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正确判断的情形,经参审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
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参审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核决议须经参审委员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人不服上交所做出的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交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