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消息,国家药监总局今日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闻发布会,宣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九条细则,并规定新细则要在明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这九条细则包括:1.参考药品管理办法、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要求。2.明确产品分段和生产工艺要求。3.加严原辅料把关要求。4.明确生产过程管理要求。5.提高部分生产条件要求。6.严格人员管理要求。7.增加产品配方管理要求。8.强调研发和检测能力要求。9.实现质量安全追溯,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机制。 此次发布的新细则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对暂不能达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按照此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规定,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的式样。按照新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一年的整改过渡期。 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基粉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不在同一产区的,要一并组织审查;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基粉管理制度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相关企业名称。对该类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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