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将实施 严查超能力生产行为
2013-12-22   作者:王文嫣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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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以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及公告制度的要求,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不涉及行政审批,《通知》只明确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及公告的内容、程序以及创新煤矿生产监管方式等。针对煤炭行业基础管理薄弱、产能统计滞后等情况,从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档案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入手,建立覆盖所有煤矿类型、衔接各种产能变化途径的产能登记制度。
  未来,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及隶属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开拓方式、井口坐标、采煤工艺、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发火类型、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相关信息。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信息,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
  而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公布;其余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
  《通知》还要求煤矿应当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可能造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经济指标。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12。
  针对超能力生产行为,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同时还鼓励公众对于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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