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日通过审议,以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更好地实施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钢铁、石化等工业用水方面,不涉及使用自来水的商业、住宅和相关工业。
根据国家向上海市下达的取水总量指标,要求到“十二五”末控制在122.07亿立方米。而目前上海市已存在的取水许可证上记载的取水量总和已超过国家下达的指标。
《实施办法》明确了上海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留有余地、层层分解、逐年下达的一套控制管理措施,同时细化了取水许可的申请范围、审批权限、办理程序等内容。
其中明确,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的情形免予许可;地下水取水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工业区块内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无须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根据《条例》规定,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上海市近年收缴水资源费约8千万元/年。《实施办法》明确,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