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布坑农害农典型案件
2013-12-17   作者:记者 马意翀/郑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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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旱季灌溉时节,农民却发现没水没电,原来是不法分子盗走了变压器铜芯所致;辛辛苦苦种了一年的地,不仅粮食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不曾想是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惹的祸。

    河南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但总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唯利是图,坑农害农,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从今年7月份开始,河南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活动。截至目前,河南省法院集中力量,快审快结,依法审结坑农害农犯罪案件275件,其中,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263件,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12件。依法从严惩处了一些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制售假农药案件。2012年,河南淮阳县农民常树民以假农药冒充玉米控旺剂和拌种剂,多次生产销售给遂平县、汝南县农民,共计价值7.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树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7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河南还同时发布了侯海清销售伪劣化肥案、张利明等破坏电力案等3起典型坑农案。这三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销售伪劣化肥严惩不贷


    2011年10月初,侯海青在河南灵宝市焦村镇坪村新华农业合作社农资商场内向果农李海辞销售26袋不合格的化肥,李海辞同年11月在自家桃树园内使用该化肥23袋,致269棵桃树死亡,经鉴定损失82414元。

    河南灵宝市法院认定被告人侯海青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侯海青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

    案例二:销售伪劣农药重罚10万

    2011年8月以来,张剡、杨克奇等人在未申请办理农药登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郑州某公司生产小麦拌种剂,并销售到西平县7个乡镇。受害农民使用后麦田出现药害。经评估共造成损失302920元。案发后,张剡、杨克奇对受害农户进行了赔偿。

    河南西平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剡、杨克奇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并分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张剡、杨克奇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

    案例三:破坏电力设备重判8年

    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间,张利明、崔桂安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河南省武陟县嘉应观、谢旗营、乔庙等乡镇,破坏变压器13台,将里面的铜芯盗走,致使5480余亩农田得不到及时灌溉。经价格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138075元。

    河南武陟县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利明、崔桂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利明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

    河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表示,目前坑农害农犯罪呈现以下两种的特点:

    首先是影响重大。据介绍,常见的坑农害农犯罪,如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犯罪,虽然不像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那样直接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但直接导致粮食减产,甚至是绝收,严重危及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影响十分重大。

    其次是牵涉面广。发生在河南广大农村地区的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被告人采取的手段常常盗取变压器铜芯,其直接后果是成百上千亩耕地无法得到及时灌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犯罪,也直接涉及数十、上百农户遭受经济损失。上述犯罪,牵涉面广,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河南省高院宣教处处长徐哲告诉记者,法院处理坑农害农犯罪案件时,除了对累犯、主犯依法从重处罚,提高威慑力度外,还依法加大了该类犯罪财产刑的惩罚力度,通过高昂代价,减少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同时,河南省高院要求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研究”,确保每一起案件审判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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