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中国烹饪协会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对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北京市工商局当日保持了沉默。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认为,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的问题,部分企业对此次公布的规定存在误读。 此前,北京市工商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规,将一些餐饮企业规定的“禁止自带酒水”等划入了霸王条款。中国烹饪协会作为一个餐饮企业的联合性组织,代餐饮企业说话、争取利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觉得北京市工商局的相关规定侵犯了餐饮企业的权益和利益,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比如以向国家工商局递交相关资料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凭什么要求工商局道歉? 况且,工商局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错,也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等问题,更没有对餐饮企业和中烹协造成名誉与利益上的伤害,为什么要道歉?拿“禁止自带酒水”来说,这不仅是一个民众公认的霸王条款,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它确实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投诉维权权等权益。工商局作为一个执法机构,制定相关监督处理办法,是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也享有监督和叫停餐饮企业有损消费者霸王条款的权力,凭什么向中烹协道歉? 至于“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等,明显是保护餐饮企业的单方面规定,是有损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不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有违合同法等法律精神。对此,工商局当然是可以出面叫停的。退一步说,就算叫停叫错了,只要没有给相关企业带来名誉与利益等损失,也不至于要道歉。 中国烹饪协会要求工商局道歉,实在太过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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