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今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起草中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权利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