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自保公司监管办法 投资方资产总额至少千亿元
2013-12-12   作者:李延霞 谭谟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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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11日下发《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保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自保公司而言,母公司既是股东,也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对象。在设立条件中,《通知》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资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对母公司资本规模、业务和风险特征以及保险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别规定: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通知》将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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