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三农学者、中国乡村规划设计院院长李昌平
“不是土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不适应土地制度”
2013-12-11   作者:甘泉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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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昌平简介:三农问题学者,现任中国乡村规划设计院院长。17年农村工作经验。在湖北省监利县历任四个乡镇的党委书记,目睹农村艰难境况,2000年3月以上书时任总理朱镕基,反映“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引起中央和全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和反思。此后做过大学教师、媒体记者、NGO组织负责人等,著有《我向总理说实话》《我向百姓说实话》《大气候》《再向总理说实话》等书。

    《经济参考报》记者:某种程度上讲,中国迎来了一个“资本过剩”的年代,但在农村,金融贫血症状依然突出。如何去理解这种现象?

    李昌平:土地权利和金融权利是农民获得“自我发展”的两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农民有数以亿亩计的山林、耕地、宅基地、水面等,如果将这些静态的“生产要素”变成动态的“金融资产”,农民就可以获得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实现“自我发展”。因此农村土地等“金融资产化”被视为促进三农发展的的关键举措。

    如何实现农村土地变金融资产?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类似“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改革思路认为,只有废除产权“不清晰”的集体所有制,并给农民完全的私有产权,同时开放农村金融,特别是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甚至允许外资银行下乡等,农民的土地等产权就可以抵押贷款,农民就能获得数以万亿计的“金融资产”。

    这种思路在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容易实现,因为这里的农地大都有“农转非”预期和农业服务业化预期,可以在各类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但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和山林,无论是在国有银行、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或是外资银行,都是难以获得抵押贷款,至少是不可能实现物有所值。对此很多人似乎没有清晰的认识。

    道理其实非常简单,因为这种“外置金融”为不发达农村和分散小农提供服务存在三个致命的弱点:一是贷款规模小、成本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难管理;三是不发呆农村农民的农地、山林等,不仅过于零碎、价值偏低而且周期内升值预期几乎为零,故难以成为“外置金融”机构的有效抵押品——有效经营难、变现也难。

    在我国,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都难,何况是分散的小农呢?

    外置金融思路难以为千千万万分散小农的土地、山林等“金融资产化”、增强农村内生性发展动力的同时;却可能为资本下乡低价兼并弱势小农的土地等提供了方便。这一思路客观上导致农村金融主体去农民化,金融收益从农村流出还需引起警惕。

    《经济参考报》记者:的确,我们注意到在试图农村土地和金融的融通的各种努力上,不少地方的探索多是在土地制度上做文章,比如赋予土地更多权能、鼓励抵押。对我们而言,将来的农村金融体系主体格局应该是怎样的?

    李昌平:在我看来,当下的问题,非土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不适应土地制度。

    2008年我到越南永福省农村考察,与越南农业专家交流,他们人为,越南农村改革跟中国亦步亦趋,唯独土地改革比中国走得远。当初推行土地私有化时,以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使得农民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发展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外置金融”机构并不接受农民土地抵押贷款。

    在台湾,为解决农民贷款难,台湾当局出资帮助农民在农会建立农信部,这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即“内置金融”形式,农民的私有土地是在农会的农信部实现抵押贷款。台湾一般的乡农会农信部每年给农民的贷款在100亿台币左右,农信部的利息收入占农会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归农会所有成员共同支配,这也是台湾乡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

    台湾经验的核心是分散小农的土地产权与社区“内置金融”相辅相成。这也正是越南的不足。

    我国最近几年,为了增强农民农村农业发展动力,政府在创新农村土地和金融制度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主要还是赋予土地更多权能、鼓励抵押,并寄希望于私人资本下乡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等“外置金融”。这种思路是在是搞偏了,需要停下来反思。

    将来一种比较理想的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格局应该是:村社“内置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和纽带,政策性银行如农业银行批发贷款给村社“内置金融”组织,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抵押;村社“内置金融”组织再将贷款零售给千家万户小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与此同时,村社“内置金融”组织代理政策性银行吸收千家万户的存款和保险业务,也可以代理政府发放养老金、各种农业补贴等,并获得一定的代理费。

    《经济参考报》记者:台湾的农村土地被认为是私有制的,大陆的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台湾的经验在大陆是否可行?有观点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晰恰恰是导致土地的金融资产化障碍,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框架下,能否实现土地的金融资产化?

    李昌平: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也无论其主体是集体还是个人,其产权是否可金融资产化,关键看是不是建立了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在人多地少、分散经营的农业国情中,土地在村社“内置金融”组织才能充分变现和有效抵押、经营。我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同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并不妨碍农民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而且比越南式的私有产权更容易金融资产化。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构成一般包括:一是共同所有制,如水塘、水系等共同使用的资产,这些是不能分到户的;二是按份所有制,如耕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三是按户占有制,如宅基地;四是机动地,如集体建设用地,机动地可以承包出去,获得收益来支付村社成员合作医疗费用、养老保障费、村内建设等。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对内是清晰的,对外也是清晰的、排他的。“内置金融”形式能够很好地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这一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兼容。

    实际上在国内,河南信阳的郝堂村建立“养老资金互助社”、河北东光县“古树于合作社”、司家庄周家庄公社等的探索已经取得一些经验,土地和金融资本自由融通,只是这些个案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

    《经济参考报》记者:现在的中国农村,首先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城镇化趋势。农民要体体面面地变成市民,余下的一小部分农村也要重新获得活力。“内置金融”在实现这两个目标方面,能否发挥作用?

    李昌平:合作社将来更大的潜力还在于,将城镇化与现有土地制度结合起来,成为农民“退出机制”的平台。借助资金互助社这一平台,农民可以在自愿前提下,不仅可以有偿退出30年的承包权,也可以有偿退出集体成员的份额土 地所有权和宅基地等。

    比如有农民承包地10亩,他想离开村社20年,他就可以将承包地抵押20年,一亩一年抵押400元,20年就是8000元,10亩就是8万元。如果有村民想永久退出集体,将起土地份额所有权退给村社集体是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补偿金可以按照集体成员事前约定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于集体经济积累。

    这样一来,让退出补偿成为农民进城的资本,而留下的土地成为村集体资产,继续经营壮大。

    依托“内置金融”构建起的平台,更大范围的效果也是可期的:首先解决了农村土地经营效率低和劳动力回报低;二是通过集体经济壮大,村共同体变强的同时,村社领导人才会由弱变强,改善农村治理;三是农村的合作事业以金融合作为纽带也会向综合性的合作发展,如统一种植和技术服务、农村村基层设施建设、统一养老和各类保障等,以合作事业带动共同富裕。

    说到底,“内置金融”作为农村金融的核心,也可以是新农村发展起点。目的则在于为城镇化过程中留存的农村探索一条的新路——以金融和土地为纽带核心,重建村集体经济,重建村社共同体;用这个路子可以证明一个理念——“农村是有价值的、农民是有尊严的、农业是有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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