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做市商制度将建立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昨日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同业存单业务获准开展,意味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暂行办法》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暂行办法》规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暂行办法》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暂行办法》强调,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