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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通知》首先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还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对于上述规定,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比特币在国内交易均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而《通知》的出台,则意味着监管机构将卡死第三方支付这一重要的比特币支付渠道,有效遏制比特币的人为炒作。另有比特币炒家表示,《通知》将重挫目前比特币在国内的交易价格。
针对比特币交易,人民银行还进行了特别的风险提示:一是较高的投机风险;二是较高的洗钱风险;三是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