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于近日出台,其中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的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这份规范性文件清晰界定了供应商虚假、恶意质疑的情形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当处理的情形,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实现当事人权责对等,维护政府采购的威信。 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两大救济渠道。质疑属内部救济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具体办法,使供应商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不规范现象频发,甚至出现利用虚假、恶意质疑干扰阻碍正常招标活动开展的情况,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及质疑处理行为,成为维护《政府采购法》尊严,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和树立政府采购公信力的当务之急。 据介绍,《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将对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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