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央行昨日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从金融领域“力挺”上海自贸区。
《意见》总共30条,聚焦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四个方面,其中,以资本项目开放领域的突破力度最大。
央行昨日还称,将尽快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
而据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透露,《意见》昨天上午公布后,央行还召集了一些专家学者听取反馈意见,为下一步完善实施细则酝酿成熟意见。预计相应的实施细则将很快出台。
成熟一项,推动一项
“总体来看,金融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具体内容有四个方面。”央行称,《意见》以“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为指导思想。
目前看来,这是关于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一份最为全面的纲领性文件。
具体来看,上述四个方面分别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进一步扩大试验区对外开放,支持企业走出去;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使区内企业和个人更加灵活使用本币进行跨境交易,降低汇兑成本,减少汇率风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改革进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虽然《意见》涵盖了投资贸易便利化、人民币跨境结算、外汇管理改革、利率市场化等四大方面,但打头阵的是资本项目开放。
“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这部分。而这中间最大的看点是个人跨境投资的便利,包括境内向外,境外向内,一种双向的便利。”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称,在个人跨境投资方面,过去尚无具体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只是纲领性文件,具体到操作环节还需要等待实施细则。央行昨日也称,将尽快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与此同时,对于《意见》的具体改革条款,央行要求“成熟一项、推动一项”,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在鲁政委看来,“成熟一项,推动一项”,暗示政策会是动态调整的。
资本项目开放大跨越
针对《意见》中资本项目开放的具体条款,鲁政委总结了三点进步:区内个人的资本项目放开;区内境外机构的资本项目开放扩大;以及区内金融交易的资本项目开放扩大。
“便利个人跨境投资。”《意见》称,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本次尺度最大的政策,是允许试验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向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鲁政委称,这意味着区内个人可不再受到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限制而自行进行。
在此之前,个人投资境外,主要通过QDII途径,但监管层对QDII规模保持严格管控。
“从央行来说,很希望通过这块,推动境内的资本进一步向境外流出。”连平表示,目前,跨境资本以流入为主,这给境内的货币政策、汇率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在连平看来,若能够使私人资本流出速度加快,加上国有企业的对外流出,国内整个的资本流出步伐就会加快。当流出压力明显加大时,央行又可以进一步放开对流入的管制。
在企业层面,《意见》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也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这意味着,前者可以突破眼下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限制;后者表明“点心债”(境外主体发行的人民币债)从香港搬到了境内银行间市场。
此外,《意见》还允许区内机构可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区内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内的分账核算单元可基于风险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品工具交易;区内核算单元可以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进行拆借或回购。
“这些措施落实下去之后,资本项目开放有一定的雏形了。”在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首席分析师李志强看来,自贸区进行的实践,可在全国复制。从自贸区的这些金融改革,能远眺全国资本项目开放的路径。
预演全国金改路线
央行昨日也表示,通过上述举措,形成金融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助力试验区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言下之意很明显,全国的金融改革将很有可能复制自贸区的经验框架。
《意见》规则下,鲁政委认为境外主体在自贸区内设立机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可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投资和交易;区内主体的境外母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可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设立营运中心更便利。
境内主体在区内设立机构的好处则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可进行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第二,可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第三,可进行境外衍生品交易;第四,境内企业可在区内设立管理全球子公司资金的财务中心;第五,租赁业务更方便。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意见》还指出,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与此同时,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央行也对资金的使用划了一条红线: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李志强表示,此举意在防止借入的人民币资金进入证券、房地产等靠资产价格上涨获利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