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面对面]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访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研中心主任夏光
2013-12-02   作者:记者 张海鹏 孙秀明 张英骜 张敬尧 卢鹰/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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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美丽中国,是13亿中国人的愿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这种愿景变得更加清晰和实际。在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系统阐释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深化环保领域改革,为了一片碧水蓝天,为了实现美丽中国。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近日接受了记者专访,详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记者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900多字阐述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这传递出什么信号?
  夏光:我认为至少说明两点:第一就是把生态文明制度看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不仅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全面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部分;第二就是对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如源头保障、资产产权、生态红线、管理体制改革等。
  记者您认为生态文明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夏光:生态文明体制具体内容应包括各种社会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里具有的权利、利益及要履行的义务等综合规定。
  总体来讲,就是通过一套制度规定明确政府干什么,企业应该做什么,公众可以做什么等等。
  记者哪些方面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改革?
  夏光:首先要扭转执政观念,这方面的制度比较欠缺。一直以来因受GDP导向的影响,不顾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不顾环境后果,拼命加快发展速度遗留很多问题,所以首先要扭转导向指标体系。
  法制管理标准等制度要更加严格。提升这个门槛,使全社会每一个人都意识到,生态环境不允许我们再以这样较低的标准去使用。我们必须提升标准为子孙后代留下可以持续发展利用的资源。 
  当然,我们更要强调人们价值观、思想意识的提升。这是制度建设中至关重要的。
  记者:《决定》提出要形成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请您给我们具体解释一下。
  夏光:这是一项比较重大的改革。现在要通过改革让大型的公共资源形成产权制度。这个制度更加完善以后,可以减轻政府监督管理资源的巨大支出成本。
  记者:《决定》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与之前的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以及林地资源红线的区别在哪
  夏光:总体上说生态红线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就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生态环境质量而采取的防护底线。林地红线、土地红线等都可以划在生态红线的概念之下。
  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划出区域生态红线。明确哪些国土用来承担生态功能,主要维护水源的清洁、抑制风沙。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第二、资源使用的上限限定。比如说煤炭资源的燃烧使用;第三、环境质量底线。如空气级别、水体类别等;第四、污染物的排放底线上限。
  记者:《决定》提到生态补偿,下一阶段将如何深入推广这项政策?
  夏光:生态补偿制度以后更加注重赔偿性的补偿。按照生态补偿、生态公平、环境公平的原则,国家将会进一步研究制定区域间上下游之间横向的赔偿性补偿。这种赔偿性的制度既可保证环境的公平,也可增加上游治理污染的动力。
  记者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对于环保部的工作提出什么新的要求?
  夏光:应该说,提出了很重要的要求。环保部需要反思,需要重新考虑。我们过去提到加强环境保护能力的时候,第一是加强监测体系;第二是加强执法体系,现在看来需要提出第三个体系就是政策研究体系、政策制定体系。
  如果这三个体系都同时加强,就构成三位一体环境保护的基础能力,会促使我们把工作重心、思维方式,更多地转移到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上来。

  (本栏稿件由新华社CNC环境电视节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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