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在北京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下称
《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意见》发布后,发行企业完成相应程序估计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预计至2014年1月底将有50家公司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据介绍,《意见》坚持市朝、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IPO)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邓舸指出,此举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明确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厘清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
邓舸进一步指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
新股发行重启不影响股市中长期走势
针对投资者关心的新股发行重启是否会影响市场走势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恢复新股发行并不决定股市中长期走势,股市运行主要由当时经济基本面和宏观政策所决定。
统计显示,股市设立以来,已经历8次新股发行暂停、7次恢复发行。前7次恢复发行后的首个交易日,上证综指5次下跌、2次上涨。
该负责人说,发行节奏的市朝,并不意味着目前已通过发审会的80余家企业马上就全部发行完毕。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改革意见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2014年1月31日前完不成上述工作的过会企业还需要补充最新财务数据,提交2013年审计报告。企业和承销机构也需要寻找合适的发行时间窗口。部分通过发审会的企业由于中介机构正被立案调查,无法取得核准文件。总的来看,已过会企业完成发行需要一定时间。
目前,市场也有观点认为,经过长期停发新股及财务专项检查,目前留下的在审企业都是好企业,大量资金等待炒作新股。该负责人提醒说,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今后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投资者要认真研判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不要盲目参与新股炒作。
以市朝机制遏制新股“三高”
针对市场关心的新股“三高”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此次改革通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一方面,新股发行快慢、多少更多地由市场决定,使发行价格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另一方面,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
在定价的市朝约束方面,针对发行人,意见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
与此同时,证监会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
另外,针对主承销商,引入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主承销商为发展长期客户,需要合理定价平衡买方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
完成在审760多家企业IPO审核需一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意见公布后,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首先,证监会要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制定老股转让办法,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也需要完成相关细则的制定。
其次,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还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完成相关程序估计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另外,过会企业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要向证监会提交更新后的发行申请文件,履行会后事项监管程序。企业如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17项重要会后事项,证监会才会核准新股发行。
据介绍,目前排队申请发行的企业累计已达到760多家,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按申请企业的排队顺序依次安排审核工作,预计完成760多家企业的审核工作,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IPO企业信披违法中介机构需赔偿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方案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与此同时,改革把信息披露责任提前。根据意见,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这将改变以往中介负责交材料,审核部门负责改材料,申报文件质量好坏不影响最终发行的局面,也将大大遏制中介机构突击申报、闯关申报的冲动。
另外,证监会还加大了对业绩“变脸”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