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长达13个月的漫长等待、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财务专项检查之后,在A股市场徘徊多日的760家上市公司以及已经过会的83家准上市企业,终于在本周六等来了IPO开闸的消息。从此次公布的方案来看,无疑是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迈出了重大的一步,而这只“靴子”的最终落地,到底将会对市场产生何种影响,仍然有待观察。
信披、定价、配售三环节重大改革
11月30日,在一场临时召集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市场一直以来关于IPO重启的传言最终“靴子”落地。从《意见》的内容来看,较此前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有较大改动,体现了向注册制过渡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总的来看,《意见》对新股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新股定价、配售等环节都做出了重大改革。在信息披露环节,《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改革采取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事前明确职责、完善标准;事中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事后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一是明确职责,完善标准。完善信息披露标准,突出披露重点,要求语言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发行过程中的报价、定价、申购、配售等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更详细、更具体、更及时,供网上投资者申购时参考,同时通过社会监督,防止利益输送。二是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从保荐机构辅导开始,即披露辅导情况;大幅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会公众更长时间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威慑违法行为。借鉴今年财务专项大检查的经验,今后在发审会前,监管部门将抽查在审企业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被抽查的企业将接受比日常审核更为严格细致的审查;审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强化监管威慑。三是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今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从申报时点起,就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核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根据程度的不同,将分别采取中止审核、移交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本次改革明确,如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判断的,要求发行人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
在新股定价环节,则更多得体现出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意见》要求,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意见》提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多次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已从最初的行政定价逐步过渡到市场化定价,这是改革的大势所趋。本次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但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对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的约束。所谓“三高”,核心就是发行定价高。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新股炒作的原因,同时还有新股供求不均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高定价冲动、“打新热”、“人情报价”等诸多因素。本次改革,主要是从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强化约束,促进合理定价和加强监管,威慑违规定价三方面着手,配套以老股转让政策、延长锁定次政策等来约束新股定价。
而在配售环节,《意见》则规定,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鼓励二级市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减少新股申购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同时平衡一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注册制改革改革方向显现
在本次的《意见》中,开篇即明确的提到,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而从本次《意见》的内容来看,在多处环节上均显现出了这种过渡的思路。
《意见》提到,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同时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相应的,作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等在内主体的责任则得到了大大的强化。《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与此同时,证监会则进一步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意见》提出,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从申请文件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总的来看,在本轮的新股发行改革中,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正在力图将自身的角色真正的回到市场的监管者的角色上来,同时也在推动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全面强化
作为本轮改革的一个亮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较以往更为全面且有可执行性的保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从五个方面制定措施,加强投资者保护:一是促进发行人使用浅白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情况,加强风险揭示,让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二是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比如,把减持与发行价挂钩,要求发行人制定股价稳定预案,定价时要先去掉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等。
三是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网上配售机制将更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申购。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等。五是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
稍早之前,证监会主席肖钢撰文表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信息不对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权渠道不畅等,都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应当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而此前在提及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也公开表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必须对过去IPO的办法进行较大的改革,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级市场影响仍待观察
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者而言,IPO何时重启一直是过去一年来悬挂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意见》公布后,IPO也宣告正式开闸,这一变化对二级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无疑是市场最为关心的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当天表示,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公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底约有50家企业能够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则表示,股市设立以来,已经历8次新股发行暂停、7次恢复发行。前7次恢复发行后的首个交易日,上证综指5次下跌、2次上涨。从实际情况看,恢复新股发行并不决定股市中长期走势,股市运行主要由当时经济基本面和宏观政策所决定。
发行节奏的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目前已通过发审会的80余家企业马上就全部发行完毕。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改革意见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2014年1月31日前完不成上述工作的过会企业还需要补充最新财务数据,提交2013年审计报告。企业和承销机构也需要寻找合适的发行时间窗口。部分通过发审会的企业由于中介机构正被立案调查,无法取得核准文件。总的来看,已过会企业完成发行需要一定时间。
上述负责人提醒,投资者作为市场重要的参与方,应当充分发挥买方约束,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审慎做出投资决策。目前,市场也有观点认为,经过长期停发新股及财务专项检查,目前留下的在审企业都是好企业,大量资金等待炒作新股。需要提醒投资者关注的是,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今后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本次改革针对新股炒作也制定了针对性措施,请广大投资者认真研判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不要盲目参与新股炒作。
而在市场的观察者层面,则更多的将此次《意见》发布解读成为了利好。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本次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重要进步,长期以来一级市场向二级输入泡沫的顽疾将得到改观,在过渡期内用审核速度来控制发行速度也减轻了市场压力,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将渐渐均衡,伴随着估值调整到位、宏观经济企稳、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股市政策驱动等因素,中国股市首次真实牛市起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