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稳妥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
2013-11-30   作者:  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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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1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优先股在境外市场是成熟的证券品种,在我国也有很强的现实需求。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快发展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优先股属于股债连接产品,可以作为现有股票和债券之外的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作为资本,可以降低企业整体负债率;作为负债,可以增加长期资金来源,缓解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优先股由于设计比较灵活,可以满足投融资双方的多元化需求,有利于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同时,由于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相对固定的股息回报,并在企业解散、破产时优先受偿,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强了投资者直接投资企业的意愿。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满足资本监管要求。为落实新的巴塞尔协议,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发行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优先股可以作为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的重要措施。三是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不高,有稳定回报的投资产品不多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投资积极性。优先股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上市公司合理实行现金分红,为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提供多元化投资工具,同时也拓展居民的投资渠道。四是有利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目前,收购人仅能以现金支付或以本公司普通股换股的方式收购其他公司,前者资金压力大,后者则可能会影响收购人的控制权结构。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可根据并购双方的需求灵活设计,解决企业并购重组的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活动。五是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先股属于兼具股票和债券属性的混合类证券,其推出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资本市场的证券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今后,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发行优先股与回购普通股组合操作,既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进行市值管理,提振投资者信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市场自律组织也将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指出,优先股不是普通股,并不是具有优先分红权的普通股,投资优先股也是有风险的。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虽然在股息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优先于普通股,投资收益较为固定,但无法在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时,像普通股一样分享公司资本成长带来的收益;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同样面临无法获得股息的风险;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在债券之后,优先股投资者还面临本金不保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当充分评估优先股投资的市场风险,审慎决策、理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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