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券商年报准则发布 未上市券商须公开披露年报
2013-11-30   作者: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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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昨日(11月2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公开及未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均须按照准则要求编制年度报告。该准则并对报表新增、调整的报表项目披露做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满足行业创新发展需要。修订后的准则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近年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步伐加快,融资融券、转融通、股指期货、证券经纪人等新业务陆续推出,资产管理等原有传统业务向多元化、复杂化快速发展,相关行业监管规定也不断更新。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准确性,日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

  在具体修订内容方面,准则进一步梳理证券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规范,明确未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应按照准则要求编制并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在执行本准则的同时,还需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对于未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应遵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准则中“公开披露信息”章节要求,编制向社会披露的公司信息,并连同审计报告和不含附注的财务报表,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

  与此同时,根据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调整情况,准则对报表新增、调整的报表项目披露做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满足行业创新发展需要。

  张晓军指出,结合证券公司多元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证券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据口径为基础编制年度报告,有利于年度报告更充分地反映证券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

  此外,修订后的准则还以标准化表格的形式统一了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重要项目附注的披露格式;对会计政策的披露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对部分重要业务会计政策的披露提出具体要求。

  张晓军介绍,在准则修订的过程中,证监会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各证监局反复征求了意见,并充分研究吸收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修订后的准则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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