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暨首次成果发布会上表示,财税体制改革不仅应当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柱,而且也应当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柱。 高培勇指出,领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可以做出如下解读。 其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着眼点是建立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事”和“钱”两个方面的转变,前者主要涉及行政事务,后者主要指财政事务。与之相适应,国家治理的实现线索,无非位于两个层面:事权与财权的界定和支出责任与财力的配置。无论是就政府职能归类的“事”和“钱”的两个方面事务而言,还是就国家治理实现的“事权与财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的两个层面线索而言,财政都是不可多得的重要支柱。就改革方略而言,显然,前者实施的难度较大,遇到的阻力因素较多。后者实施的难度和阻力通常弱于前者。以财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顺势而上,显然有助于迂回地逼近政府职能格局的调整目标。这意味着,财税体制改革不仅应当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柱,而且也应当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柱。 其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财税体制的现代化。相应要求财政收支、财政平衡、预算管理、国资管理、税收立法、征管改革、税收执法等环节的全方位的、系统性的改革完善。在税制方面,将逐步减少间接税的比例并相应提升直接税的比例,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开征资源环境税和遗产税等,将反过来推动税收征管的征管模式、组织结构、程序流程、权责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升级再造,以便适应政府治理外部环境变化和税制改革带来的公民维权诉求激增的双重挑战。因此,建设税收法治、完善税收立法、再造税收征管流程、完善税收人力资源管理、优化配置征纳税双方的权责体系,便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政府治理应该具有适应性和回应性,能够调整自身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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