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建言七大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2013-11-29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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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并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这是自证券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以来,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对证券法修改内容进行系统性阐述。
  肖钢提到,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或者叫作基本价值目标追求。他表示,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在建立集团诉讼还存在诉讼法障碍的情况下,能不能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方便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获得赔偿。
  同时,应当考虑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除此之外,肖钢还建议,在证券法修改当中,可以考虑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对于通过欺诈方式从证券市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主体,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借鉴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通过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
  肖钢说,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我们的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债券市场是这样,私募市场是这样,资产管理市场也是这样,都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规,不同的规则来监管。因此应当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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