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昨日公布,该《办法》新增一条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需要申报的“中国居民”,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
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和负债今后都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申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昨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新增一条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哪些人需要申报
中国居民和住在中国的“老外”都要申报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同时,修订后的《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发生经济交易,或者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不需要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
此外,《办法》中的“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具体来说,既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也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哪些资产需要申报
投资移民“资金”也在申报范围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对于这类数据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完整性,需要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韩健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目前,在海外配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按照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这1000万港元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局申报。此外,还有一些内地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按照规定,这些资产也都要申报。
居民在海外的资产有细账吗
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产很难监控
“目前受外汇管制限制,中国内地居民每年只能购汇5万美元。不少人都是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将资金转移海外。这部分金融资产,个人肯定不会申报,外汇部门也很难监控查处。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需要有更周全的细则才能使规定不形同虚设。”有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不按规定申报会怎么样
个人违反规定最高罚款5万元
《办法》再次强调,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观点
完善申报制度应对跨境资本异常流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认为,近二十年是我国对外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导致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