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改迎来突破。11月22日,我国第一部针对民间借贷的地方法规即《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意味着,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迎来“破冰”。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该《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的民间融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且主要规范了三大类主流民间融资行为: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重点调整资金借款人行为,同时兼顾调整出借人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这表明,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将有望尝试完全的市场化定价,为今后我国进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样本。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民间,一般而言都将4倍基准利率作为衡量是否为高利贷的风险“红线”。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透露,“在《条例》草案准备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我省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规定,草案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实际上,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部门规定,在现实中形同虚设。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利率都要市场化,基准利率不存在,就无法限定4倍。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又要考虑未来。不限定利率,是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条例》实施后,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通过自由市场竞争,反而不会出现普遍高利贷情况。”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分析称。
在引导企业及项目的直接融资方面,《条例》最终根据温州金改方案有关设想,规定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融资两大方向,这也将作为今后中小企业融资的两种重要方式。“与民间借贷相比,定向非公开融资更需要加强融资前后的指导和管理,在扩展企业融资自主权和有效防范潜在风险上取得更好的平衡。”丁敏哲认为。
同时,《条例》还明确指出,“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吸收他人资金转贷牟利,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并规定,“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这几类大额资金借贷交易需要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金改一年多以来,温州民间金融服务体系雏形初现,目前,已建立了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合计成交1788笔,成交总额达到7.7亿元,平均月利率约13‰;并且从去年开始,温州还陆续筹建了7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在帮助民间资金以债券、股权等方式投入中小微企业的同时,也在参与当地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
“温州在民间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很可能作为全国金改样本,民间借贷进一步实现阳光化监管,随着《条例》实施,未来对于P2P行业监管也有着借鉴意义。”温州金融办内部一位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