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粮收储启动,同时也迎来国家政策对中储粮的“削权”——中储粮不再独立负责粮油托市收购委托收储企业的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被赋予监管权。
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今年秋粮国家临储收购资金受委托收储企业直接向农业银行贷款,不再由中储粮统贷统还。
中储粮官方称:中储粮总公司所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企业向农发行贷款,其他企业分别向农发行贷款。这些企业多为历年收储委托企业。对于委托收储企业收储资金使用和收储粮食监管,中储粮不再独立进行监管,由粮食管理系统、农业银行三方共同监管。
11月18日,中储粮对外宣传负责人申雷海表示:中储粮将直接监管中储粮下属企业和直接租赁企业,国家粮食管理系统和农行国家都赋予有监管权,之前都没有充分发挥担负起监管责任。在中储粮总公司作为临时收储政策执行主体的前提下,三家共同监管国家的储备粮。
由于近期中储粮多个直属库接连爆发收储窝案、油菜籽收储过程中存在利用进口菜油充顶等违法违规等诸多问题。这意味着,中储粮不再像往年那样全权主导国家粮油的收储,国家有关部门正探索一条新的粮油收储监管政策。
秋粮收储资金中储粮不再统贷统还
监管漏洞包括“‘转圈粮’、擅自动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违规拆借资金、‘小金库’”等管理中的“四害”
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启动今年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等东北地区继续实施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秋粮临时收储开始。
今年玉米托市收购,按照玉米国标三等计算,临时收储价格确定为内蒙古、辽宁玉米收储价格为1.13元/斤,吉林省收储价为1.12元/斤,黑龙江价格为1.11元/斤。大豆国标三等收储价格为2.3元/斤,收储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
秋粮临储一直是国家粮油收储的重要部分,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统计显示,截至5月底临储玉米收购结束,2012年国家玉米收储量为3083万吨左右,其中内蒙古约376万吨,辽宁约333万吨,吉林约1031万吨,黑龙江约1343万吨。
相对以往临时收储政策,今年国家玉米、大豆等秋粮临时收储政策在价格水平、仓容利用、贷款方式,以及购销组织等方面做了一些重要改变。《通知》要求:在中储粮总公司作为临时收储政策执行主体的前提下,今年将玉米、大豆临储收购资金贷款由原来中储粮公司统贷统还调整为由收储企业分别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这是历年来国家粮收储资金政策管理最大的一次调整。作为临时收储政策执行的主体,中储粮不再总揽临储收储资金的使用。
11月17日,在“落实国家2013年秋粮收购政策”说明中,中储粮官方称:这是对以往由中储粮总公司统贷统还的政策作出较大调整。文件提出完善收储贷款机制,即在中储粮总公司作为临时收储政策执行主体的前提下,今年将玉米、大豆临储收购资金由原来中储粮总公司统贷统还调整为由收储企业分别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即中储粮总公司所属企业及中储粮租赁库点,由中储粮企业向农发行贷款,其他企业分别向农发行贷款。
根据中储粮、国家粮食局和农业银行三方确定,今年秋粮收储委托收储企业数量为854个,都是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对于变革,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一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变化的主要原因各部委开始改革行动,也是属于对过去政策的微调。此前中储粮临时收储政策执行唯一主体,负责对对委托收储企业进行监管,但是存在监管不到位、贷款被挪用、用陈粮充顶“转圈粮”等问题。
该粮食行业负责人表示,中储粮只负责本企业和租赁企业的统贷统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行负责受委托收储企业的统贷统还,这样增加了监管力量,也能堵住漏洞。
国家秋粮收储款项包括玉米、大豆收购费用、烘干费及搭建露天设施费用,主要由农业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解决。以往委托收储企业收储,一般是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为承贷主体,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秋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企业使用,保证收购需要。
中储粮对外宣传负责人申雷海表示:中储粮不再统贷统还后,受委托的收储企业的收储贷款监管将会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进行监管,农业银行将行使金融监管权。
由于以往中储粮作为国家粮收储执行主体,既是政策执行者,又身兼收储监管权,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存在很大的监管漏洞,出现大量被中储粮董事长赵双连要求严厉打击的“‘转圈粮’、擅自动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违规拆借资金、‘小金库’”等管理中的“四害”行为。
国家审计署今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储粮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2年,中储粮总公司本部及部分所属单位违规挪用政策性粮油贷款14339万元、滞留政策性粮油补贴资金29813.69万元,并存在522148.61吨“转圈粮”。
国粮局、农行被赋予监管权
农业银行将对用于收储的贷款使用行使金融监管
同时,以往中储粮负责确定委托收储企业名单和对这些企业收储进行监管的权力也被削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被赋予监管权。
对于委托收储企业的确定、组织收储、监管等权力不再由中储粮一家总揽,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银行和中储量共同实施和监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与中储粮三方对委托收储库点实行共同定点、共同组织收购、共同组织验收、共同监管、共同处理违规行为,共同对本地执行托市政策收购的秋粮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形成多方管理和监管合力,共同保障政策的落实和储粮安全。
中储粮官方称:中储粮将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银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收购期间,有关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地方粮食、农发行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和解决秋粮收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中储粮将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结合落实分贷分还政策,进一步理清各方责权利。
对于这一变化,申雷海表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会从国家粮食政策执行方面监管,农业银行将对用于收储的贷款使用行使金融监管。现在国家强调粮食省长负责制,地方政府要积极参与到粮食收储监管过程中来。
对于中储粮一家企业负责整个国家粮食收储,并背负“骂名”,中储粮方面也颇感无奈。此前有中储粮人士表示,夏粮收购,河南有3000多个库点,但是河南分公司只有17个直属库,直属库大一点有50-60人,小的40多人,夏粮收购过程根本监管不过来,人力不足。
申雷海表示,国家粮食收储,由中储粮负全责,中储粮没有这个能力,现在三方共同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监管,从独家负责变成三家共同负责。
此前,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则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直属企业来确定,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只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银行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行监管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