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起诉光大材料已递交
共同诉讼未被受理
2013-11-19   作者:王一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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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最高人民法院发出 《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昨日(11月18日),有律师向记者表示,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案的受理应该不会存在障碍,但共同诉讼方式未被法院接受。此外,8月16日上午买入股票受损的投资者情况可能不予立案。

  法院未受理共同诉讼

  昨日(11月18日),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向记者表示:“11月18日上午10点半左右,本所律师替18位上海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立案庭法官称,虽然最高院发了《通知》,表明本案可以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具体采取哪一种诉讼方式,由具体受理该案的法院即上海二中院决定。二中院立案庭法官则表示,本案本院原则上不接受共同诉讼。因此,二中院拒绝接受起诉材料,要求律师采取单独诉讼方式。”

  针对该案诉讼方式,严义明向记者表示,二中院并未告知未接受共同诉讼的原因。最高院已出 《通知》明确表示,而具体采取哪一种诉讼方式的选择权应该在投资者,而非法院。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向记者指出,不能共同诉讼会给原告带来一定诉讼障碍,例如每次提交相同的材料都要分别递送被告。

  受损投资者界定存争议

  据悉,昨日下午1点半,严义明律所律师以单独诉讼方式再次向上海二中院递交起诉材料。立案庭法官已将起诉材料收下,但其称,他们正等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通知,待其收到通知后,明确了哪个时间段、哪种类型的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再来审查起诉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然后决定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受理。

  据该律所透露,立案庭法官还表示,16日上午买入股票的情况基本不予立案。对此,严义明认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应在审理之后再来判定。若在起诉之时就简单地以‘没有因果关系’拒绝立案受理,等于剥夺了投资者的诉权。”

  昨日傍晚,记者致电上海二中院,该院相关人员称,立案庭已下班。记者未能联系到相关法官对上述事宜予以置评。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的起诉,法院必须受理,而且,即便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应出具民事裁定,当事人有权就该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不过,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则认为,“8·16”事件受损投资者应该界定为在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相关标的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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