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权限设置合理性、监管工作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评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据了解,原《办法》于2006年由银监会制定。但随着中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组织机构、业务类型的迅速发展,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同时,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银监会对《办法》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保持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修改后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以及附则等七章,共计一百零七条(原《办法》为一百四十四条)。
取消中资行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银监会人士称,《办法》实施以来,银监会先后取消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设立、电子银行业务、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审批等一批中资商业银行许可事项。
此次修订删除了涉及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确保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同时,进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
如,取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行政许可,由中资商业银行在设立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以报告有关情况替代行政许可,依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与银监会日常监管减少重复审批。
在此次修订中,还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行政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取消中资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规则以及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
取消一城市一次申请1支行限制
新修订的《办法》还通过实施差异化准入政策,引导银行业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行业政策合理布局网点,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进一步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行业设置专营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引导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规划,积极解决中资商业银行设置过程中金融富集区同质化竞争激烈、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不充分,区域机构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该次修订取消了原《办法》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