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发现,蒙自至新街高速公路存在多计工程价款1261万多元等问题。就此,记者在多个省份调查了解到,因高收益、低风险,多计工程价款现象在一些大工程大项目中时有发生,亟须采取措施加以遏制。
高速公路成多计价款“重灾区”
日前,云南省审计厅发布了《蒙自至新街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和绩效情况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显示,蒙新高速项目中发现多计工程价款1261.15万,多付工程款534.53万等问题。
据参与对蒙新高速审计的云南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审计二处处长刘斌表示,此次审计的蒙新高速,在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各标段都不同程度存在多计多付工程款的问题。
刘斌说,在一些大工程、大项目中,尤其是公路等建设项目中,多计多付工程款现象时有发生。
据悉,审计署今年5月27日公布的5条高速公路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显示,广州南二环等5条高速公路项目都存在多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总计金额高达3亿多元,其中单个项目数额最高的达1亿多元,少的也有4100多万元。
而在2011年3月,云南省审计厅公布了5条高速公路项目的审计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也是多计工程价款、多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等。
刘斌说,去年武昆高速审计中也发现多计了征地拆迁费用,审计部门依规进行了核减。
工程价款“多计多付”手法繁多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刘降斌介绍说,多计工程款的方式大体来说有两类,一是多报工程量,二是提高一些材料的预算价格。
刘降斌说,如果工程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模式,采购原料的价格是确定的,通过提高价格多计工程款就很难,这时增加工程量成为多计工程款的主要方式,而常用的伎俩是增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例如,某工程需要挖一个1米深的坑,但在实际施工时遇到管道、文物等障碍,无法按照原有设计施工,这就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本来,变更后挖2米深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施工方统计时可能会虚报为3米。
该增的工程量增了,该减的却不减,也是多报工程量的一种伎俩。一位业内人士举例说,比如一栋楼设计时计划使用红砖,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发现有设计缺陷,需要更换材料,增加混凝土比重,减少红砖用量和用工。但往往出现增加的工程量加上了,但本该减少的工程量却没有减少。
刘降斌说,一些施工单位还会将施工过程中的某个环节重复计算,以此来增加工程量,不注意这些细节很容易被蒙骗。有的项目工作人员甚至在计算工程量时有意把小数点点错位置,如果没审计出来就万事大吉,审计出来就说不小心点错了,以此来减轻或逃避处罚。
通过高套定额实现多计工程款的情况也不少。一些业内人士介绍,一般情况下项目的一个施工环节可选用的工程款定额有多个。按照工程设计情况,施工中只有一个合适的定额,但施工前施工方往往按照较高的定额上报,以此获得多计算工程款。
专家表示,针对不同的施工项目的特点,施工方多计工程款的伎俩也变化多端,而建成后没法再重新查看内部情况的隐蔽性工程是多计工程款的重灾区,比如地基挖的深浅、混凝土垫层的薄厚等施工环节都是容易做手脚的地方。
应强化现场监理整治乱象
“这种操作收益高,同时风险低。”刘降斌说,假设多计了1000万元的工程款,如果顺利通过审计,这些钱就是直接获利;即便是审计通过了多计的500万元,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这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只需财务人员动动手指就可以。
刘降斌提醒,更应警惕的是多方“合谋”多计算工程款。他说,很多情况下,多计工程款不是承包施工一方能完成的。
而对于如何遏制多计工程款、多付工程款现象,审计部门也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第一、在投标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程序。对一些合同条款约定要明确,对风险、责任划分要清晰;在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水平、避免合同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情况,尽可能减少工程变更,避免变更中的违规违纪的问题。
第二、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监理。监理对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进行控制,目前审计部门发现监理过多偏向质量,其他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必须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建设中的现场监理、造价审核、指挥部的把关等环节控制。
第三、加强现场跟踪审计,避免假账真审。刘斌建议,特别要加强对新增工程和隐蔽工程的审计,通过查看验收资料和现场情况是否吻合,对照监理日记、施工记录、竣工图纸、现场等不同资料相互印证,多方面、多角度、多视野进行审计,避免工程结算中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情况,避免国家资金损流失。
第四、加强对项目指挥部资金使用的监督,高度关注建设成本及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审计。“造价审计可以通过对监理大纲和监理日记来发现问题。如土石方的开挖量,大型机械设备因天气原因造成停工、产生的窝工费是否属实等。”刘斌说。
第五、关注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审计的合理性。特别要关注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制度设计的缺陷,避免内部控制缺陷带来国有资金损失的风险。
此外,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对于审计发现的虚报、冒领工程款,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审计部门发现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责任人身份进行处理,如果是公职人员,移交纪委、检察院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