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网站13日消息,产业政策司司长郑立新日前在研讨会上强调,国发〔2013〕41号文件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并明确要求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全文如下: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11月7日,产业政策司在重庆组织部分省(区、市)就严重过剩行业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召开研讨会。产业政策司司长郑立新主持会议并讲话,副司长苗长兴就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进行相关说明并作会议总结。
郑立新指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印发以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积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产能过剩矛盾,为各地发展先进产能腾出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能源、市场空间和环境容量,同时也为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积累了有益经验、奠定了工作基础。
郑立新强调,国发〔2013〕41号文件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并明确要求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管住行业产能总规模、管住无序扩张的有效办法,同时,运用发展的思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构建了发展与淘汰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适合当前我国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另外,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确保完成41号文件提出的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按期完成追加任务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落后产能退出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制度顶层设计,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河北、山西、吉林等16个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41号文件,并就如何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进行了充分讨论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