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US特别关注中国并购案。中国虽然是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但却不是美国的战略盟友或政治盟友。2012年中国对美国出口3518亿美元,从美国进口1328.9亿美元,仅次于加拿大。但与美国其他的最大贸易伙伴相比,中国不像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也没有和美国建立类似日本、韩国的紧密安全关系,而中国在某种程度上与前苏联类似,是美国事实上的“对手”,这样的定位是中国在CFIUS审查中被“另眼相待”的重要原因。 中国企业能否通过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将成为他们今后“走出去”是否成功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不同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策略来应对。 中国与“关键性基础设施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主要是:电信业、能源业、制造业与金融业,其中电信业和能源业受到的影响最大。对于这些行业面对的问题,第一,中国可以先投资于其他非“关键性基础设施行业”,建立一个较好的信用记录,让美国政界、舆论界等都更加适应中国企业的投资。第二,中国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对美收购屡次受挫,已经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未来前景也不容乐观。在未来的收购中需要明确公司的治理结构,谨慎选择并购目标,强调投资的商业目的,与CFIUS密切合作,将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或资产从并购目标中分离出来。第三,美国对能源并购的主要担心是中国控制更多的能源,并将这些石油和天然气专供中国,以及一些能源公司可能拥有军民两用技术等。对此中国能源企业应强调并购的市场驱动动机,明确非优惠性质的融资来源,重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考虑通过其他地区的并购间接进入美国本土。 针对“关键技术”问题,首先,中国需要特别避免国有企业,甚至是国家控制的企业对美国高科技公司的并购,这是为了避免CFIUS“协调战略”条款的打击。其次,对CFIUS判定“关键技术”的四项法规进行分类处理,尽量避免军品清单和原子能进出口条例中涉及资产的收购,有选择地并购商业控制清单中涉及资产企业。再次,不允许曾经违反美国相关法规的企业进行并购,尽量降低由于技术原因没有成功的并购对本行业其他企业的影响。 针对“国有企业”问题,鉴于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国有企业仍将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而CFIUS加强对政府控制或所有企业并购的审查却是矛头直指中国,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一,中国要鼓励更多的私营企业向美国投资,不仅在投资项目数上,而且在投资金额上有较大的上升。第二,国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并购,例如采取金融投资、获得少数股权的方式,或与私营企业组成合资公司的方式,通过投资平台等方式,避免国企身份给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国有企业特别要遵守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保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广泛认可的标准,避免出现通过CFIUS审查而违法美国其他法规的情况。第四,利用美国公关公司、律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学会和美国政府机构、媒体、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多宣传中国并购的正面效果,强调中国对美国投资的社会效益,实现中美两国的双赢。(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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