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享税收优惠
2013-11-04   作者:韩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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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日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两部门日前发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明确继续对两基金实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包括: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

    这五类收入中,除捐赠所得,其余收入加上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均暂免征收营业税。

    此外,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由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指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同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由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以及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免征营业税。

    两份通知还规定了针对两基金的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两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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