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要求统筹做好天然气替代发展规划 增天然气供应
2013-11-04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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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网站4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切实落实气源和供气合同 确保“煤改气”有序实施的紧急通知》称,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等天然气替代项目,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地区“煤改气”改造过于集中,有的项目实施前没有落实资源,加剧了天然气供需矛盾,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为保证“煤改气”、 燃气热电联产等有序实施,促使清洁能源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别是保障今冬明春天然气稳定供应,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重点用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煤改气”项目的气源和供气合同。各地在发展“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时须先落实气源和价格,并根据资源落实情况均衡有序推进,不能“一哄而上”,避免供需出现严重失衡。审批、核准“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项目时,须将已落实的气源规划或项目实施单位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作为前置条件,没有落实气源的项目不予批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统筹做好天然气替代发展规划。各地要加强“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替代项目规划与资源供应计划的衔接,确保用气需求与资源供应增长相适应。统筹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着力抓好煤炭清洁使用,确保已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改造达标并正常投运,实现既改善环境质量又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的目标。新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纳入2013-2015年电力布局规划。

    三、加强运行协调,确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的通知》以及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供应保障协调会的有关要求,强化综合协调,努力实现供需平衡。未落实管道天然气资源,但已完成“煤改气”施工或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地方,要尽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衔接,提前采购液化天然气,满足应急需求;有备用燃煤、燃油锅炉的,要提前储备清洁优质煤炭、燃油等燃料,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需要。

    各地要加强用气项目监管,切实落实责任,对未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落实资源,擅自实施“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的,要限期改正;因气源不落实擅自实施“煤改气”等项目导致居民生活受到影响的,将予以通报。

    此外,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日前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今冬明春天然气供需形势严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3]20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的通知》(国能油气[2013]279号)以及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供应保障协调会有关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今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筹措资源,增加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保持在产气田高负荷生产,加快新区块投产进度,加强与资源国衔接协商,尽可能增加进口。新疆庆华、内蒙古大唐煤制气项目要及早投入使用。确保实现增加天然气供应的既定目标和任务。同时,中石油、中石化等要尽可能压减内部企业自用,尽力增加外供天然气商品量。

    二、搞好需求侧管理,确保民生重点需求。各地要提前制定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优先用气和限制用气的次序,压减发电用气及其它非居民用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加强对有序用气情况的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制,以民生为本,确保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气需求。推广控制公共场所室温、节假日低温运行等有效措施,适度减少用气。

    三、尽力增加储气,缓解高峰供应压力。中石油、中石化要合理安排资源,对今年冬天能发挥作用的储气库,尽量在用气高峰前增加注气。新投产、今冬明春尚不能采气的,要适当延缓注气进度。各地要研究出台一些临时性优惠政策,支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及大用户利用储罐等设施增加储气,提高调峰能力。建有小型液化工厂的新疆、陕西、内蒙古、山东、四川、湖北等地,迎峰度冬期间要适度减少或停止液化生产,减少液体销售、提高库存,作为高峰时段应急保障资源。

    四、切实落实气源合同,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再发展”的原则,把供气合同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实现非居民用户供气合同全覆盖,并逐步过渡到所有用户合同全覆盖。各地要增加天然气供应,必须首先与供气企业签订增供合同或协议以落实气源。供需双方要规范约定供应总量、峰谷期供应量以及可中断用户的中断时间等,确保用气总量与峰值可预、可控。新启动的“煤改气”项目要通过合同落实气源和价格,规划实施的项目也要落实气源规划,气源不落实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调剂用好液化天然气资源,保障应急需要。同时使用液化天然气和陆上管道气的沿海地区,在高峰时段适当增加液化天然气使用,减少管道气用量。供需矛盾突出的内陆地区,要尽早委托中石油、中海油采购液化天然气,在高峰时段采取第三方代理气化运输的方式,就近下载管道气。长输管道沿线价格承受能力强的工商业用户,可通过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开交易等方式,购买进口液化天然气。

    六、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各地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要求,抓紧出台销售价格疏导方案和配套措施,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需,有效缓解供应压力。用气峰谷差大的地区要抓紧研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开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试点,促进移峰填谷,引导合理消费。

    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平稳运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要加强安全检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平稳运行。各地要加强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油气田生产和管网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综合协调,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各地要统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科学控制或削减煤炭消费。确保已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改造达标并正常投运,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减轻天然气供应压力。新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纳入2013-2015电力布局规划,将落实气源和价格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严格控制新建陆上使用管道气的液化工厂(包括石油企业内部工厂),抑制消费需求过快增长。加强煤电油气运综合调度,制定联调联供方案,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努力实现供需平衡。各地要加快电力外输通道建设,综合施策增加清洁能源供应。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在内蒙古等地合理发展煤制天然气直供北京的可行性方案。

    九、做好社会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各有关企业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信息披露,主动宣传天然气供需现状、利用政策等,提高公众节约用气意识。要针对可能出现的供应紧张状况,及时通报供需形势和采取的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理解、配合与支持,促进相关工作开展。

    十、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供需动态。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由发改、经信、城建、能源、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热、电、油、气、煤供应企业参加的联合会商调度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平稳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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