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重新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将天然泉水和地下饮用水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但对民用水和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地下饮用水标准)仍将暂免征收资源税。
此前,广西水矿产品资源税的征收依旧是1997年出台的《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但随着水矿产品开发技术的进步、品种增多和品质提高,上述文件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其中最突出的只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而对天然泉水和地下饮用水不征收资源税。有关专家认为,矿泉水等地下水资源有限,再生缓慢,无节制地开采使用,势必造成珍贵地下水资源的极大浪费。
对此,广西此次发布的《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起,凡在广西境内开采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资源税,税额标准为4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