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难产"五年后出台可期
《征管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信息共享"争议不断凸显大数据利益之争
2013-11-02   作者:记者 赵婧/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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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税收征管法(修改)》等列入“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一类。专家认为,从立法进程来讲,20余年未修订,经历5年“难产”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可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47件;第二类是指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1件;第三类是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修改《税收征管法》在上届人大立法规划中被列为第二类立法项目,今年升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专家指出,立法规划可以看出立法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推进立法工作的轻重缓急,此举体现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税收征管法》的重视。

  今年6月7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向各界征求意见,历时一个月,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整理修改意见,将由国务院在条件成熟时提请人大审议。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觉得《税收征管法》,从立法过程来讲,应该很快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很快要召开了,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税收征管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通过法律规范下来,是一件特别重要的大事。”

  目前使用的《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20余年未修订,该法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008年国税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启动修订已历五年,《税收征管法》依然“难产”,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在“涉税信息共享”等内容上难以达成共识。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确定、税费征缴、税务处罚等职权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来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负责征管法的修改工作。李林军指出:“信息获取水平和应用水平不够,尤其是税务局无法获取第三方信息,这是税收征管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在他看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征管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李林军介绍道,二战后不允许联邦德国统一征税,只能各州各自征税。但是联邦德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识别号,通过信息联网掌握全国信息。而丹麦这个高税收、高福利国家,通过建立个人、企业、动产、不动产四大网络把全国信息联网,税收贡献率高达95%以上。“大数据对我们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李林军指出,“我们可以通过对大数据的管理加强技术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有关信息共享的内容体现在此次征管法修订案第28条:“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管税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发展的趋势。税务机关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建立一个涉税信息管理制度,来强化税收基础的管理。通过强化基础性管理,来提高纳税服务的理念。”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纳税人的信息不完整,税务机关要征税、管理是很难的。另外如果信息不全,可能对一部分人征税,对另一部分人没征税,有失公平。”

  专家指出,在信息时代,大数据是挖掘不尽的宝藏。各个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各自掌握的数据信息被视为“私有财富”,要求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然带来一些阻碍。如果没有一个约束的条款很难执行。此外,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时,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银行宗旨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如果银行不能为储户保密,储户不会把钱存在银行里。银行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如果泄密了,谁承担责任?

  此外,刘剑文告诉记者:“税务机关征税是公权力,储户的信息涉及私权力,当私权力和公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优先保护私权力。因此,如何为储户保密,避免未来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商业隐私的过度搜索,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刘剑文认为,应该构建一个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机制,建立涉税信息的问责机制。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征管法的修订是多种利益的博弈。既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利益博弈,也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利益博弈,还有行政机关内部利益博弈,当然也包括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何听取各部门机构和社会的意见,实现信息共享,还需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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