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0月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新增第6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据了解,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将成为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后,第二个进入法律的强制责任保险。
送审稿第6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第113条,送审稿专门增加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