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份。 个人信用报告开通网上查询服务,其意义值得肯定。不过,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引发对公民信息泄露的担忧。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平台设计十分注重安全性,采取了严格身份验证、内外网物理隔离等多种技术手段。但是,单纯的技防并不能让公众放心,再严密的措施都需要人来操控,也就难以避免人为因素从中作乱。 为规范信用的收集和披露,美国相继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相比之下,我国个人信用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今年3月刚刚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只是笼统地提到,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情形才构成犯罪,并没有具体说明。 同时,个人信用的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也应得到法律保障。 首先,应改变征信机构闭门采集的方式,个人信用记录输入征信平台之前,应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减少错误几率。 其次,应通过立法确立公民的“信用权”,对信用利益进行直接保护。根据规定,公众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息有误,在提出异议得不到满意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信用权”,地方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以侵害名誉权受理。但名誉权并不能完全涵盖侵害信用利益的各种情况,比如不包括明确的财产性。 此外,应提高银行违规查询的违法成本。去年,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等两家银行,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息,被处以2万元罚款。应该看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1万元—3万元”的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缺失,不足以对违规查询构成威慑,有必要提高违规查询个人信用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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