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9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经国家发改委批准,2013年武汉地铁可续期债日前顺利发行。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23亿元,首次基准利率为2.89%,最终基本利差为5.61%,首个计息周期票面利率为8.5%,债券续存期保持不变。自此,我国首单可续期公司债顺利花落武汉地铁。
“现在已经全部发行完毕,市场认购很活跃》”担任本次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一工作人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感慨。
对此,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夏阳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债券的顺利发行具有重要意义。发行永续债可使企业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因为永续债券只需要支付利息而没有还本的义务,并且偿还顺序低于一般债券而与公司股票一致。
不过,夏阳指出,永续债的原始概念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这或许正是武汉地铁叫可续期债券,未直接采用“永续债”概念的原因。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如下主要事项,其中第五项为: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一不愿具名的券商固定收益类人士表示,除续存期限冲突外,“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发行文件中未提及会计处理问题。对投资人而言,会计处理方式是计入权益还是债务,对风险权重影响很大。
不过,上述券商最后表示,“无论如何,债市终究迎来了新的品种。尽管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