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召开的关于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二场集体采访中,来自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大专院校、消费者协会、相关企业等多位专家对法律关于经营者义务的条款进行答疑解惑。专家们认为,修改后的消保法从规范缺陷产品召回规定、三包规定、格式合同规定等三个方面对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强化。
据悉,目前除了今年起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了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外,我国还有包括食品、儿童玩具等11种产品管理制度中也含有召回的相关规定。
但是,这些产品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处理措施方面不尽一致。修改后的消保法在这方面做出了突破,其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并将法律位阶提升至基本法律。
“新规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全方位提升了缺陷产品销售的违法成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称,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了经营者在明知道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民事赔偿;相关部门将可对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行政罚款;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还对现行“三包”规定作出了调整。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三是规定了经营者将承担退货或修理时消费者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四是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另外,修改后的消保法对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或随意扩大经营者自身的权利;三是禁止了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