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按照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无理由退货明年实现
随着互联网消费的兴起,通过网购等方式发生的消费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这次消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在新的法律制度里面明确了像网络购物等类似的新型消费方式的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认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与20年前相比,消费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网络销售、购物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
根据新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但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这一规定,是通过全面调研后,多次修改才完善的”。贾东明说。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个人信息保护升级
网络消费所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是消费者关注的话题。此前,曾经发生过因为快递单上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案例。
实际上,无论是快递公司,还是网络商品的经营者,都可能牵扯到一个收集消费者信息,并且信息是否安全的问题,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此次新版法律的亮点之一。
根据新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同时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要经消费者的同意。
“这次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也是消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几个方面作了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表示。
“一般我在收到快递之后,都会把快递单上面的姓名和手机号等联系方式消除之后,才扔掉外包装。”张晓平时习惯于网购,也很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过,尽管如此谨慎,他还是不停的接收到各种骚扰的短信。
黄建华称,“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其他的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丢失”。
据悉,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对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密、发现可能出现的泄露丢失的情况作了比较严密的规定,一旦有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就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