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银行有义务保护个人信用隐私
2013-10-29   作者:刘武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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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由原先的江苏、四川、重庆3个试点扩大至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等9个省市。
  笔者认为,在个人信用上网查询的同时,也要提高对个人信用隐私的保护力度,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护用户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因银行方面的原因导致出现不实个人信用污点的应当问责。
  近年来,有不少银行只管“跑马圈地”忽悠客户滥办信用卡,并未尽到严格审查的责任。更为恶劣的是,一旦发生公民信用卡被冒名恶意透支事件,不少银行不是积极纠正错误、帮助客户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而是有意推卸责任,找出各种理由搪塞刁难客户。
  从法理上讲,银行因其审查不严出现的公民个人身份被冒用的不良信用记录,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及时删除公民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必须明确公民个人信用记录遭受侵犯时的纠错救济程序。
  银行在征信管理中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信用权利。在西方征信发达国家,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规定依然偏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希望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和保障公民对个人征信记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
  银行方面无权推卸审查不严和征信失职的责任,建议银监会严格执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化对银行征信工作的监管,加大对信用卡审查失职的银行的问责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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