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引导消费成为消协新职能
2013-10-26   作者: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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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同时规定其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这对于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通过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说。

  新消法明确,政府应当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过去有人对消费者协会获得政府经费支持存在一定的误解,以为如此会变成‘二政府’。实际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都对消费者组织给予经费等支持。国家为消费者协会拨付专门经费,看似是财政拨款,实际是以税收分配为每位消费者支付保护费用,是国家关注消费者集体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在履行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应尽职责,不会影响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独立性。”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单个消费者维权面临很大困难。为此,新消法新增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新的职能——引导消费,参与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提起公益诉讼等,以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行为规范,对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职责、为消费者做好服务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新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受到消费者普遍关注。对此,姜天波说,“新消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但他同时指出,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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