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诉同花顺金融服务网的经营者、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同花顺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对《“棋到中局”看支柱 经济下行 传统支柱产业受困 新兴产业“接棒”仍需时日》等五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同花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主办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转载涉案作品。此案是在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同花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同花顺在未获经济参考报社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转载和使用后者版权作品2000多篇。经济参考报社将对余下的侵权作品,通过法律手段,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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