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案草案三审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变相收窄
2013-10-22   作者:蒋梦惟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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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次环保法修订草案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被严格限制的条文引起争议后,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再次对环境公益诉讼发起者的范围做出调整。草案规定,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内表示,相比此前限定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各地分会,本次调整的主体范围看似更广泛,实则收窄了,全国或只有三四家组织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尽管公益诉讼今年首次写入法律,让环保组织看到了更多维权希望,但近期接连公布的环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对于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制却让业内感觉到了某种程度的倒退。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一规定中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在三审稿中被改为了“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没有指定具体组织的新规定似乎放宽了对诉讼主体的限制。”但多位业内人士均坦言,全国能够达到这一条件的环保组织少之又少,数量甚至不如中华环保联合会总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总数多。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示,目前国内符合草案三审稿对于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主要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总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几家,其中,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成立时间仅两三年,尚不符合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规定,而除中华环保联合会总会外的其他三家以前从未提起过任何环保公益诉讼,此前也并没有意愿进行环保公益诉讼。

  “可以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需要有国家副部级或部级机构作为主管部门,而社会上大多数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很难找到符合该条件的主管部门。”王灿发直言,此前部分城市的地方法庭还愿意受理由这些民间机构提起的公益诉讼,但如果草案三审稿的规定最终落实到环保法中,广大的民间环保机构,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各地分会都会被拒之门外了。

  部分业内人士建议,希望环保法修订案能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宗旨为保护环境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均有权对环境公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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