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16日消息,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或将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 目前,中国的污水排放多有不规范之处。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相关立法,一些排水户不采取预处理措施就直接排放工业废渣、医疗污水、餐饮油脂等,损害了公共安全。 对此,《条例》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排放污水,必须取得许可证,并对污水进行预处理。 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排污者,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许可,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暴雨来袭时在城市“看海”、行人被窨井“吞没”等困扰中国多地的“痼疾”,《条例》也开出了“药方”。 近年来,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已成为中国多个城市的突出问题之一。住建部一项调查显示,2008年至2010年间,超过六成的城市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内涝。在发生过内涝的城市中,57个城市的最长积水时间超过12小时。 有鉴于此,《条例》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镇要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制定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与此同时,还应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加强易涝点治理。 同时,对窨井伤人问题,《条例》也明确指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加强井盖、检查井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再生水的使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生水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主要用于工业、景观环境、绿地和农田灌溉以及地下水回灌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城市缺水问题日益严重。在中国600多座大中城市中,有400多座严重缺水。而再生水供应量大,成本低,有助于缓解缺水情况,保护环境。 根据中国政府的计划,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20%以上。然而,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仅为7.94%,甚至比2010年还低。 对此,《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此外,地方政府还要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改造。 事实上,北京已在利用再生水上先行一步。在北京,再生水历经7年发展,已成为京城稳定的“第二水源”。 为了保证实施效果,《条例》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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